山西:拟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改革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派驻制度
《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即将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许可及业务指导工作,强化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的监管执法。各产煤市、产煤县结合实际,优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能,加强安全风险实时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采矿、通风、地质等监测监管队伍建设。同时,拟改革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派驻制度。按照“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组建、县级主用”的原则,实行煤矿安全派驻巡查制度,采取高风险特殊时段驻矿盯守、不放心矿井常态化派驻巡查等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落实“驻矿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实行派驻巡查全员短期轮岗制,同一驻矿安全监管组和同一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煤矿连续派驻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即将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许可及业务指导工作,强化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的监管执法。各产煤市、产煤县结合实际,优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能,加强安全风险实时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采矿、通风、地质等监测监管队伍建设。同时,拟改革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派驻制度。按照“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组建、县级主用”的原则,实行煤矿安全派驻巡查制度,采取高风险特殊时段驻矿盯守、不放心矿井常态化派驻巡查等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落实“驻矿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实行派驻巡查全员短期轮岗制,同一驻矿安全监管组和同一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煤矿连续派驻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