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 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 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
金十数据 8 月 14 日讯,财政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其中指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 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十数据 8 月 14 日讯,财政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其中指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 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