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26〕7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激发民间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更好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中央财政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本金给予年化 1 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 2 年的贴息支持。将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信用卡各类分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贴息比例为年化 1 个百分点。二、增加经办机构将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扩大至 21 家全国性银行和金融监管评级 3A 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三、适当提高额度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 5000 万元提高至 7500 万元。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 1000 万元提高至 2000 万元。每名借款人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分期业务累计贴息上限由每年 3000 元提高至每年 5000 元。四、其他事项本通知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 号)、《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5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26〕7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激发民间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更好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中央财政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本金给予年化 1 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 2 年的贴息支持。将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信用卡各类分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贴息比例为年化 1 个百分点。二、增加经办机构将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扩大至 21 家全国性银行和金融监管评级 3A 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三、适当提高额度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 5000 万元提高至 7500 万元。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 1000 万元提高至 2000 万元。每名借款人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分期业务累计贴息上限由每年 3000 元提高至每年 5000 元。四、其他事项本通知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 号)、《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5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