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对原产于中国的 H 型钢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
近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 2084/QD-BCT 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 H 型钢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期中复审终裁,决定将生产商/出口商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商河北津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亚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China Oriental Singapore Pte Ltd.、迁西县凯佳贸易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由 13.38%调整为 6.78%。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5 日。
近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 2084/QD-BCT 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 H 型钢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期中复审终裁,决定将生产商/出口商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商河北津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亚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China Oriental Singapore Pte Ltd.、迁西县凯佳贸易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由 13.38%调整为 6.78%。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