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已就证券基金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事前评估机制和持续跟踪事项下发新的要求。此次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是《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细化要求。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
通报要求行业机构应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等内容。评估结果应当由公司相关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在合作过程中,通报也要求行业机构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情况,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终止合作。(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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