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公告 2026 年第 139 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决定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 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决定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 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