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部人员让渡基金管理权限,杭州合林私募基金被监管警示
9 月 30 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向外部人员让渡基金管理权限;二、将基金财产与他人财产混同,并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三、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如未及时办理投资者基金赎回、违反合同约定未开展投资者冷静期回访、让非公司员工参与运营管理;四、未如实报送实控人信息;五、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9 月 30 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向外部人员让渡基金管理权限;二、将基金财产与他人财产混同,并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三、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如未及时办理投资者基金赎回、违反合同约定未开展投资者冷静期回访、让非公司员工参与运营管理;四、未如实报送实控人信息;五、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