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华乙酰乙酰基衍生物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近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以到岸价(CIF)继续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生产商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 24.79%,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 26.64%、中国其他生产商为 44.90%。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 29242920 和 29242990 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适用本案的反倾销措施:乙酰乙酰苯胺(AAA)、2',4'-二甲基乙酰基乙酰苯胺(AAMX)、乙酰基乙酰邻甲氧基苯胺(AAOA)、乙酰乙酰邻甲基苯胺(AAOT)、乙酰乙酰邻氯苯胺(AAOCA)。(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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