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判赔 7.74 亿余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1 日发布 7 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系江苏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依法判令上市公司赔偿 43269 名投资者投资损失 7.74 亿余元。

某公司自 2017 年起连续 6 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 11 亿元,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投资者诉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公司时任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等 25 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5 名被告中,有 9 名因公司财务造假,分别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该公司因案涉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已经查明,其民事赔偿责任能够确定,法院对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先行判决该公司赔偿 43269 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 7.74 亿余元。对于原告要求除公司以外的其他 25 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继续审理。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清偿方案,公司于 2 月 13 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将赔偿款划转给投资者,其中,损失金额在 25 万元以下的投资者获得全额清偿,占投资者总人数的 99.11%,剩余损失金额在 25 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获部分清偿,整体现金清偿比例为 77.74%。本案系全国首例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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